关于免予裁处之事项,须向当事人发出相应之决议书以及告知文书。
在特定情况下,对未经许可进行行政经营的行为,若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未产生任何实质性损害结果者,可免于行政处罚。
此外,如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亦可考虑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未导致任何危害性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免予惩罚。
以下是四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首先,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处罚;
其次,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年群体的违规行为,可以视其情况给予从宽或减轻的行政处罚;
再次,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正常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群,如果他们在相关场合实施了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最后,若有人因受到他人胁迫而做出违法行为,或者自愿协助行政机构查办同类违法行为,且有如实供述或主动减少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良好表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刑罚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也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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