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间利益关系的人士主要包括他们的近亲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手足、祖先以及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那些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的合伙人等等,都应视为具备相关利害关系者。
由于以上各类人士在利益上可能与遗嘱见证人形成冲突,故而无法承担遗嘱见证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什么
与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存在密切联系且利害攸关者,主要涵盖以下群体:
继承人之近亲家属,包括其配偶、生身父母、合法子女、亲生兄弟姐妹、曾祖父或曾祖母以及外祖父或外祖母等;
此外,亦包含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授权欠款或者持有债务人债权的人,以及与其共事并且拥有权益冲突的合作伙伴等等。
这些相关人员均可能因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权益而遭受潜在损失。
然而,法律规定这些存在利益关联的当事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职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哪些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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