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谈判可以不发公告吗
在常规情况之下,竞争性谈判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实施网络公示程序。
为了保障活动的公平与透明度,这一流程一般需要按照如下步骤展开:
首先,需构建一支专业性的谈判队伍,其成员应包含采购方的相关负责人及业内的权威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以形成强大而有影响力的顾问团;
其次,应对项目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编制出详细的谈判文件,同时利用这个时机制定出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潜在供应商名单;
接下来,每位谈判小组成员将对每一家潜在供应商进行单独约谈,以期达成预期的合作成果。
当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选择谈判供应商时,务必要确保所有符合公告条件的厂商均能收到谈判邀请文件,否则很可能引起社会大众对于采购方是否坚守诚信原则的质疑。
因此,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竞争性谈判,并非完全依赖于公开的公告发布,亦可考虑通过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途径来实现。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竞争性谈判构成串通投标吗
在正式进行招标程序之际,部分投标者为谋取自身利益,或存在预谋的串通投标报价现象,对其他投标人的权益造成了潜在的侵害。
而这些情况下,若存在勾结、共谋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则无疑可以被认定为成功构成了串通投标事件。
接下来我们要详细介绍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无论其金额是否达到了公开招标所要求的数额标准;
其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采购限额高于该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同样不必到达公开招标所需的规模;
第三种情形则是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已经得到审批同意,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与服务;
最后,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可以考虑通过竞争性谈判的途径来完成。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采购项目,旨在为供应商提供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争性谈判可以不发公告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