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什么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其发起股东人数须满足二名及以上且不超过五十名的条件。
之所以设定该股东人数限制,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因素:
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共同以资本联系为基础组建而成,因此,股东人数至少应达到两位;
2.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资本联合的特征,同时还包含了建立在相互理解与信赖基础之上的人际关系融合因素,即人们常说的“人合”因素,这便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于庞大;
3.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其管理方式相对封闭,因此,在股东人数方面需要有所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通常较小,股东人数受到限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决策效率以及经营效益。
此外,该股东人数限制不仅适用于公司成立之初的股东,而且涵盖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因新增投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加入的股东,即股东总人数不得超出上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股东人数限制并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因为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特殊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申请清算?
首先,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然后,在决议确定之后的十五天内正式组成清算小组着手进行清算工作。
在此期间,清算小组将依法履行多种职责:
(1)清理公司所有财产,并分别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记录;
(2)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相关信息;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尚未完成的全部公司事务;
(4)对已欠缴的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进行严格清缴;
(5)清理、核实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6)处理完毕公司清偿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可能涉及到的任何民事诉讼活动。
其次,清算小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且在六十天之内选择在报纸刊载公告。
所有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者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其享有的债权。
该项申报需详细注明债权的所有相关事项,并附带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明资料。
清算小组在此期间将会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认真地登记备案。
在此阶段,清算小组不可对任何一个债权人进行偿还。
最后,清算小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以及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将按照要求撰写一份周全的清算计划,并提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权威机构如人民法院予以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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