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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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定义不同:诉前需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可主动实施;诉讼中可由当事人或法院依职权申请。前提条件上,诉讼保全因执行难,诉前则因避免即时损失。担保要求上,诉讼保全非必需,诉前则必须提供。裁定时间上,诉讼保全48小时内,诉前保全15日内未起诉则解除。解除原因亦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为确保其资产主张得以切实执行,当事人往往需要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两种形式。

这两类财产保全之间存在着如下差异点:

首先,发起主体各异。

诉前财产保全通常需由涉案利害关系人自行提交申请,而法院并无权力未经当事人同意就主动实施此类保全行动;

然而,诉讼财产保全则通常由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法院甚至拥有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力。

其次,保全的前提条件亦有所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前提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前提则更为紧迫,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再者,是否须提供担保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并非必须提供担保,除非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否则,提供担保仅为可选项;

但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此外,裁定时间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如情况紧急,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若情况并不紧急,则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理由,即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便应解除财产保全;

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为解除保全的法定理由,且法院不得擅自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最后,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有效吗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及其相关事宜,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境来做出判断:

首先,法院在进行诉前保全并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裁决以及向当事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之时,这些裁决和通知便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申请人在接受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解除该保全措施,对应的解除后的保全裁定也随之失效;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第一次的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会延续至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其有效期限为:

针对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时间,对于动产的查封期亦不能超过一年,而查封不动产业权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则不能超过两年。

在有效期满以后,仍然可以继续采用保全措施。

关于诉前保全的申请,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属于需要支付赔款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的关系必须清晰明了;

对于申请诉前保全的有利关系人,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3.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4.必须在诉讼之前提交申请;

5.必须由有利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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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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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别人怎么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别人怎么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别人怎么进行财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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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能保全多久?
诉前财产保全能保全30天的时间,因为我们国家它规定如果采集过程就是30天之内没有一定的诉讼活动的产生的话,那么就会解除保全的措施,并且提出申请之后也是需要在48小时之内完成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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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回答:
1.前者只能因申请而采取,后者虽原则上因申请而采取,但人民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
2.前者申请的条件比后者要严格
3.前者必须提供担保,后者则由人民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定存在,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两种情形: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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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一)受案范围不同。诉讼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任何纠纷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解决的,均可诉诸;仲裁则不然,其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
(二)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向法定有管辖权的,无权选择其他。
(三)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约定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还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诉讼只能由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两审终审;
(四)开庭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开庭审理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这样更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均公开审理;
(五)裁判根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则可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等作出,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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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保全哪些财产2023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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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它们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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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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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和公诉书区别
公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后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书的制作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公诉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其写作主体和格式都有特殊的规定,标题应分两行书写名称和文书种类,在标题的右下方写上编号,与状的格式有着很大的差别,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因此在拟写诉状的标题时,切不可大意,弄错了案件的性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应当递交状。
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
状和书的内容基本一致,大致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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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事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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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区别:一是诉讼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诉法仅有人民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二是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等的原则;三是证据制度不同两大法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在控方;民事诉讼法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四是强制措施的种类不一;五是诉讼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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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多久后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认定需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来申请,对于涉及到财产被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合法的申请保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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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房子保全先后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保全先后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同一财产不能重复保全,所以房屋保全先后的区别是能不能对房屋进行保全,再后的申请人如果想保全的,只能等待轮候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诉讼手段即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从广义上理解是针对法律诉讼事务而言是其的对称,从性质和办理方式上理解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具有争议的)诉讼要件的,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主要有: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调查等。2代位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是指人民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最一般的含义是,一种三方组合,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最深层次的含义是,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的信息,解决社会纠纷 ,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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