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其资产主张得以切实执行,当事人往往需要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两种形式。
这两类财产保全之间存在着如下差异点:
首先,发起主体各异。
诉前财产保全通常需由涉案利害关系人自行提交申请,而法院并无权力未经当事人同意就主动实施此类保全行动;
然而,诉讼财产保全则通常由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法院甚至拥有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力。
其次,保全的前提条件亦有所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前提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前提则更为紧迫,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再者,是否须提供担保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并非必须提供担保,除非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否则,提供担保仅为可选项;
但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此外,裁定时间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如情况紧急,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若情况并不紧急,则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理由,即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便应解除财产保全;
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为解除保全的法定理由,且法院不得擅自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最后,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有效吗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及其相关事宜,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境来做出判断:
首先,法院在进行诉前保全并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裁决以及向当事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之时,这些裁决和通知便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申请人在接受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解除该保全措施,对应的解除后的保全裁定也随之失效;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第一次的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会延续至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其有效期限为:
针对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时间,对于动产的查封期亦不能超过一年,而查封不动产业权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则不能超过两年。
在有效期满以后,仍然可以继续采用保全措施。
关于诉前保全的申请,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属于需要支付赔款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的关系必须清晰明了;
对于申请诉前保全的有利关系人,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3.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4.必须在诉讼之前提交申请;
5.必须由有利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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