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凡需遵循特定格式要求方能生效的合同即为要式合同,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便属于此类;
第二,既可选择以书面形式缔结,亦可选择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签署的合同则被视为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在区分强制性合同与非强制性合同时,我们须关注的主要关键在于其生效所需的不同要件。
对于非强制性合同而言,只需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性条件便可产生效力;
然而,若涉及到强制性的合同,则还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所明确列举的某项条件方可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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