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文件规定最新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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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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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薪酬体系包括津贴、补贴、加班费、基本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况薪资。 2.福利项目涵盖健康护理、生活质量补贴、集体福利部门支出、困难补助、离退休员工费用和其他必要补助。
职工福利费文件规定最新有哪些内容

一、职工福利费文件规定最新有哪些内容

薪酬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津贴及补贴待遇,额外的加班费,计时或者计件的基本工资制度,员工表现优秀时所获得的奖金,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薪资。

福利项目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为了维护员工的健康护理和生活质量而发放或支付的各类现金补贴以及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待遇;

公司内部还未归入独立核算单位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人员的薪资福利支出;

对于部分遇到经济困顿的在职员工推出的《困难补助》计划;

对于已经离职的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

以及其他可能被视为必要的购物或旅游补助等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公司员工总薪酬金的百分之十四,超出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这一新规定取代了原有的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作为扣除依据的规定,转变为采取实质性扣除方式。

就税收政策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仍未实现职能分离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酬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保障员工健康、改善日常生活、解决居住和出行等问题而发放的各类补贴和非货币形式的奖励,如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派就医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员工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助款、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3)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福利费文件规定最新有哪些内容”,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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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做一个法律课题,有些资料我们找不到,那么请问最新国家赔偿法条文具体内容是什么?请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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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刚刚参加一份工作,但是我感觉我们的老板有些苛刻,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有关201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就201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问题而言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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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承包的工程需要施工人员,所以对于最新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清华大学建筑施工防火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清华大学校内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级消防机关的批准,是否和学校保卫处签订了协议书;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前是否开具动火证明,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协助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甲方委托作为本工程的现场监理,代表甲方对工程进行现场管理。
  
二、乙方责任: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和原设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要到保卫处防火科办理动火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遇有五级风以上不得在室外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
1、当日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地与用火作业区间距不得小于10米。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1
2、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作行灯使用。年月日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最新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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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的医疗费用,还有就是生活困难的补助费,这主要指的就是对于生活非常困难的职工所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除此之外,职工如果有需要供养的亲属,还有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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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父亲过世后有一套房子需要办理房屋继承。咨询一下最新房屋继承法全文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10、1
1、1
2、1
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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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需要处理合同了,大家知道企业劳动合同最新范文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   登记 注册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   保险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实行每天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至周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______为休息日。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班____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条款:   、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七、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   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______条款: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 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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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员工的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5、其他福利待遇,就包括有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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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一个朋友,他在运输公司上班的,因为工作的原因,长时间都在外地出差,导致和妻子的感情变淡了。现在在家里面耐不住寂寞,出轨了,2018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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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收养一个孩子 但是现在规定很多 所以想要咨询有关收养法全文最新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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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
1、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3、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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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最新继承法全文2017年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这个内容。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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