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权如何设立和行使
为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设置质权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质押协议进行约定,同时还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质权设立的出质登记手续。
质权只有在完成出质登记程序之后才得以正式生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设定质权后,应收账款将不得擅自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同意文件方可进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应收账款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它同样可被用作质押品,然而,质押行为需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方能生效。
我们必须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只有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的应收账款质押才具有实际效力。
与此同时,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处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若超过这一期限,则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权如何设立和行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