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包括哪些内容
本房地产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各类二手房屋的买卖咨询与服务,
其次是关于按揭贷款融资的全方位咨询及办理,再次包括物业如住房、办公大楼等的租赁及管理业务,此外还涉及到房屋银行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投资置业相关的建议和指南,最后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咨询以及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支持、政策法规解读等多元化服务。
除此之外,我们也提供房地产价值评估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才能够获准成立并运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是拥有明确且合法的公司名称以及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其次是应当在指定地点设置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提供相应服务;
再次,企业必须为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做好充分的财务准备,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最后,对于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机构而言,其从业人员中具有房地产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需达到50%以上,而进行房地产评估的企业则需要配备足额的房地产估价人士,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同样需要规定数额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乃至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必须先向该业务实施地区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包括哪些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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