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二者并不能兼而有之。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协商确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商议明确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量方式。
原因在于,每一次侵权行为均只能引发一项侵权事项,且一故而生唯一损失,因此,若某方主张违约责任,其便无法提及损失赔偿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么
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运用往往不能重叠使用。
这主要在于,假如针对同一违约行为适用了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两种救济手段,就会出现赔偿金额大于实际造成损失的情况,此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便具备了惩罚性质,与所谓的“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相背离。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权衡利弊,合理地选定仅适用其中一种救济手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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