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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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遗产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执行;若无遗嘱,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遗产分配需公平合理,确保各方权益。
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

一、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时,父母作为被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故此类情况下并不存在有关遗产分配的争议或疑问。

假如遗嘱已经明确制定,那么理所当然地应遵循遗嘱所载明的各项指示来划分财产。

然而,若是遗属未曾作出任何意义上的遗嘱指导,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出台的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则为必不可免的程序准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有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否则在分割遗产时,即使没有到场也应该分出其应得的那份。

二、父母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过世留下的遗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可以得知,在结婚这种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得到的任何财产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详细而言,这些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工资、奖金、获取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由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由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而得来的财产,不过这其中并不包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定义的情况。

此外,在夫妻之间关于共有财产,有着彼此平等的处理权力。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若父母在生前曾出具遗嘱明确表明其遗产仅遗留给某一位子女,那么该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便无法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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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明确指出只归夫妻一方,那么,该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遗产。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进行实际的分割,由于遗产没有进行实际分割,还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待到实际分割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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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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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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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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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房屋如何继承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1、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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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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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则按照其他遗产的继承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5,如果发生争议,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  
6,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一,遗产继承手续之房屋遗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  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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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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