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子女探望的次数问题并未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多数的离婚诉讼案件,在经过审理后,法院通常会将子女的探望次数设定为每月两次至四次左右;
当然,这并非绝对,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有权依据自身需求,通过协商来确定探视的详细时间和频次,甚至可以对探望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详尽的约定。
至于探望次数的具体安排,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离婚时孩子探视权的主要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特定条款——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若父母双方未能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监护,则其中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有权进行子女探望,而另一方亦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
关于应如何行使以及何时进行探望,双方可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合理协商;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必须提交至法院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探望权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纽带所赋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