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购房申请书时,必须完整地填写两位客户的姓名。
此两大申请人是指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夫妇两人,而非因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其他二人。
公共住房基金,简称公积金属,主要由在职员工定期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属性,并不是一种纯粹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形态,其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可受到任意的干涉或无限制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公共住房基金购买的房产最终只能由一位或者夫妇中的两位客户名字共同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前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抵押贷款之房屋,若在婚后依然保留该一方为所有人之登记信息,那么这类房屋在离婚过程中将被视作登记方之个人资产,不在离婚财产分配范畴之内。
然而,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了还款行为,那么在离婚之后,这部分共同偿还的费用则属于双方需进行分割之财产部分。
对于同时登记有双方名字的房产而言,其将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提出解决方案。
当夫妻双方面临离婚问题时,需要遵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于妇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应予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得到适当待遇,并且有利于双方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并且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以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下,离婚过程中,家庭共有资产的分配方式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
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则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优先考虑来作出最终决定。
而如果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看老人或是帮助对方工作等而肩负了更多的义务,在离婚之时他/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应当对此予以合理回报。
双方可协商具体实施方式,若达不成共识,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对于那些由于离婚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无过错方,他们同样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的名字能提公积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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