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是否可以改变中标人
自中标之日起,招标单位与中标公司已经签署了相应的合约。
该项合约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在双方一致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乙方(即中标方)希望修订该合约中的主体内容,即将原来的主体更改为甲方以及丙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合约的主体内容确实具备变更的可能性,但必须得到未参与更改的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中标通知书有效期是多久
中标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确定中标人之后立刻发出,并且必须将此结果通知给所有参与该次投标的投标者,这也包括在投标有效期之内。
一旦招标方选定中标人,那么接下来还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顺序,充分履行公告程序,只有确保所有疑问和投诉在公示阶段得以充分解决后,招标人才能够颁发中标通知书予中标的投标方。
通常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在对各评标报告进行公示并确认无异议、投诉后,应当在公示结束之后的15日内完成中标人的选定工作;
在此基础上最晚应该在投标限制期结束的截止日期3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中标人的确立工作,这中间若是发生了任何疑问或投诉,都需要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或者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是否可以改变中标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