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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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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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完成房屋预售合同备案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且符合合同形式要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备案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房屋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一、房屋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即生效的问题,实际情况是,虽然该合同并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但其有效性丝毫不受影响。

换言之,备案与否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

一份被认定为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首先,签署此项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各方在签署合同时,所表现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且真实的;

再次,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最后,预售关系的建立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

关于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可被划分为两大类:

首先,如果出卖方尚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然其仍与某位购买者签订了该类型的购房合约,那么我们应该将此视为无效的协议;

然而,如果在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出卖方已经合法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我方将可以认定这一份房屋预售合同为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影响法律效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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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未完成房屋预售合同备案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且符合合同形式要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备案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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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证不能签合同是什么原因,预售证签了有什么影响吗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 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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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付清预售商品房,十个月了还没备案,合理吗?对房主有什么不利影响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主管行政部门受理。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三)主管行政部门审批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需要登记备案吗?商品房预售怎么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2007年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方便进一步加强,同时存在某些条款不易理解,特别是对于商品房预售是否需要登记备案这样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不是特别清楚,许多购房者可能会以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成立并生效,而忽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房屋预购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如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第三人在购房时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的登记进行查询,不能依善意取得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保障在先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而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面也是源于法律概念和体系本身的复杂,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为解决一个纠纷而去专门研习一部法律既无必要也浪费时间,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纠纷出现后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我和我老公最近看中了一套预售的商品房,经过和中介的咨询,现在决定购买,这两天中介要和我们签订合同。想提前了解一下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效力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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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哪些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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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预期30万,无力偿还,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首先,个人贷款不还会给您的信用记录抹黑。不良信用记录会成为您下次贷款的“绊脚石”,而且,到期不还款,银行还是会按照每天的利息来计算,拖的越久,利息越高,如果您有余钱的话,还是规规矩矩按期还款,这样以后需要贷款也会更加容易。  逾期后,银行会先发短信提示借款人还款,或者会有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催款,如若再不还,将会有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按时还款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还是不还款的话,银行就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假设你办理的抵押贷款,那么你的抵押物有可能面临拍卖。拍卖的钱先用于偿还剩余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如果还有剩余金额,则将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这个流程少说也要等个三个月之久,才能将资产兑现成现钱,在此期间,借款人可以筹集资金,赢得资产争夺战,用资金的归位让贷款机构撤诉。  有人就说了,我不抵押,看银行能拿我怎么办信用贷款跟抵押贷款是一样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抵押物,则需要用个人名下资产偿还借款。  所以,申请贷款的朋友,还是老老实实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还款,正所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贷款也一样。  不还贷款对于普通人来说会导致罚息、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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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怎么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购买方签约满30日内,亲自前往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的程序。开发商需在30个自然日内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包括预售合同、签约证明、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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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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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备案能退吗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购买房屋时已经缴纳的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想要顺利地拿回所缴纳的定金,购房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那么其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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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入本地房地产信息网,输入有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状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咨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身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状况。 假如您在网上查询不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因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只需拖延几天再查询即可; 第二种可能是将合同编号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预售合同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入本地房地产信息网,输入有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状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咨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身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状况。 假如您在网上查询不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因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只需拖延几天再查询即可; 第二种可能是将合同编号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预售合同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怎样查房屋预售合同已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入本地房地产信息网,输入有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状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咨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身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状况。 假如您在网上查询不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因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只需拖延几天再查询即可; 第二种可能是将合同编号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预售合同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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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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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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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如何区分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就是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在案的行为。我国实行强制备案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须将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避免出现“炒房”、“一房多卖等现象发生,以保障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常会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买受人以此为主要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判断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尤显重要,这对于帮助普通购房者理性、正确维权十分关键。其实,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析方法相似,行政管理性法规调整和规范的仅是开发商的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而无权约束合同本身,判断合同的效力属性问题,必须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在商品房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解读一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故不再赘述。根据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差别情况,可以大致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判断;
一、约定优于法定。合同本质上属于契约,根据“契约自由”的缔约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合同方面,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相关事项约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就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问题享有约定附条件的选择权利。体现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约定,则此时,如果因合同未备案而引发争议,买受人则可根据该约定条件,主张合同无效;
二、无约定从法定。如果该类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该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开发商、买受人签订后即成立,且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故该类合同自双方依法签订时即生效。
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综上,对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能简单认为无效或者有效。而要按照上述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例外情况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如果未约定的,则不能此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定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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