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要严谨认定借款合同生效的要素,必须确保合同依法设立、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书形式下,各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亦成立。此外,还需考虑其他法定情形。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

一、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得以生效的关键条件包括:

合同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有效的设立;

从事合同签订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愿必须真实可信。

在实践操作中,当各方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时,自所有当事人都已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印的那一刻起,这份合同即正式成立。

但若在此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其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和接受,那么这份合同也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定情况需要考虑在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间期的计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于权益人获知或理应有责任方实施损害行为时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样的商事事务来说,具体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期限,如果在此后发生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诉讼时效便会从此约定的履行期限满期之日起正式启动。

其次是双方在签署合约过程中并没有对履行期限予以明确指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确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此期限期满之日起计时。

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来履行债务,因此,每一期付款的期限都可以认为属于确定履行期限的范畴。

再者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对此种情况,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后则是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到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之时,便明确表示不会承担还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同样会从当事人坚决拒绝履行义务的那一刻计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4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2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4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2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5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0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7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无锡134****316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503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6****35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1、就形式来说,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借名买房有效吗,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名买房有效吗
首先,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其他省份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房屋买房中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认定有效。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一般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经适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禁止借名买卖。因为此行为一般人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商品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对于主体没有限制,所以双方借名行为合法有效。
二、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借名买房行为如果被认定无效后,实际购房人的利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借名买房后,房价早已翻了数倍,按照现在市场价已无法再买到相同的住房,实际购房人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出名人不对实际购房人进行赔偿,将导致对实际购房人的严重不公,更何况出名人在双方借名买卖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实际购房人有权向出名人索赔损失。对于借名买房有效吗这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时,国家的限购令仍未取消,这种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借名买房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购买,购房者应当知道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如果善意第三人合法购得此房,那么借名人将面临房产所产生增值利益的风险,购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向出名人索赔,如果出名人钱财消耗一空,借名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执行也是一个难题。借名人可以来电咨询律师,让律师给您支支招。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6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名买房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没有出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名买房应是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于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借名买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房规避法律、政策的,不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前述《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据此,李某与白某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应属无效,李某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此纠纷中,李某虽然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协议无效的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其为购买房屋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白某予以赔偿。此纠纷中的主要损失是房屋增值但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对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按照过错程度向其支付房屋增值差价作为损失补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借款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2、抵押的生效:《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3、质押的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朋友向她哥们儿借了钱准备修房子的,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公证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不去公证一样有法律效力,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保障。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信用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另外,也可以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或者重新开具借据,加注新的时间,以延长时效。
借条合同的公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出借人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  但也有些情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分配,是企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决定,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借条生效要件个人欠款借条是什么?
借条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个人欠款借条是需要写清楚借款人、欠款人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相关内容。若双方约定利息的,还需需要在借条上写清楚利息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6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于民间借贷我想问一下,2014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怎么认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按规定,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实际中很多民间贷款都是有复利的,具体处理的时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四)借款中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讼的,则丧失胜诉权。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无期限的民间借贷,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民间借贷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条生效要件个人欠款借条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条生效要件个人欠款借条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认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