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故,想要启动破产程序,股东大会具有直接的决策权力。
然而,在法定代表人离世的情况下,并不能作为股东申请破产的合法依据。
唯有当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方可提出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团体授权内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权力的主要责任人。
在公司内部运作上,他们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处于掌控公司运营的关键位置;
而站在对外形象的角度来看,他们代表着整个公司,可以用公司的名号进行各种活动,这样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决策,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应都需要公司来承受,即便是在严谨的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没有企业盖章,仅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从原则上来讲这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作已经正式成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某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越权签署了某些合同,在只限于合同相对人了解或者应该了解他越权的情况下,这位代表的决定仍然具有有效性,并且,这个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订的合同依然保持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除非宽容近乎默许的合同相对人才会计划去违反合同,或者法定代表人确实超越了权限,否则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能不能申请破产”,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