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时效2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行政违法案件是否设有追诉时效之问题,值得澄清的是,这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时效理念,而在行政法领域,我们则更多地采用诉讼时效作为相关的时效制度。
具体来说,对于违法行为,若在两年内并未被相关部门察觉到,那么将不再施加任何行政处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所述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如果该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特征,那么其时效也应从行为结束的那一刻算起。
此外,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外,其他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都必须遵循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它的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行政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时效为最长不超出六个月。
然而除了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案例之外,其余一切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逾越五年时限才申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不受理此案。
依照该法规则,当事人欲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就必须于知晓或是应当知晓其所受行政行为之时起的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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