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持赞同意见,则该行为完全可行。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均为自愿;
2)住房贷款已经清偿完毕;
此时,双方可共同前往房屋所在的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进行赠与过户手续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在其所赠与的财产权益尚未发生转移之前,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此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调解离婚有冷静期吗
法庭协调并未设所谓"冷静期"。
此类"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过程当中。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算起,共计三十天内(两个三十日),若在此期间任意一方对离婚申请产生反对意愿,均可向该审批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同样在此后的三十天内,尽管已过了先前设定的"冷静期",但只要双方仍然未能达成共识,仍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离婚证》。
以下是关于离婚调解的详细流程介绍:
(1)"调解动员"环节。
简单来说,即是由审判者向双方向其阐释相关的法律规范及规定,同时也会根据参与者的认知水平以及可能出现的情绪反应,引导他们以协商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纷争。
(2)"协商调解"环节。
该阶段要求双方展开深入交流,分享彼此的观点及看法;
而在此过程中,审判人员或者协助调解工作的人员将会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帮助重新调整观点及立场,促使双方最终协商出满意的结果。
(3)最后一个步骤则是"调解结束"。
当双方对是否离婚达成一致或者对包括人身、财产在内的各类问题上达成共识时(对于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双方还需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义务承担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性结论),审判人员会将这些协商成果详细地记载下来;
待得到全体参与者的认可并加盖公章之后,这种"调解"程序便告一段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调解离婚后能否将房产赠予对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