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主观上没有意识到,那么就不应进行立案处理,而且还应免于被提起诉讼。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需要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获取的资金要达到五万元以上;
最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违法所得也应当至少达到一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构成帮信罪的情况,例如:
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行为;
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参与此类活动的行为;
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行为;
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的行为;
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主观恶性怎么定义
在探讨“帮信罪”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这项要素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其一,关于明知的性质;
其二,从明知的特定角度;
其三,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层面去理解。
1.首先,就其性质而言,“帮信罪”所指的明知应属于那种广泛性的明知,即行为人对于受其帮助对象可能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无论具体性质如何,都应有清晰明确的认知。
但这种行为究竟归类于哪一种罪名,行为人对此并无必要去深入研究和了解。
2.其次,从专门研究“帮信罪”这一主题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所谓的“明知”其实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意识状态,同时也是行为人在参与“帮信罪”活动时的客观意识。
最后,关于明知的深度与强度,我们可以理解成一种确定性较强的知识,而非仅停留在一种适度的合理质疑或模棱两可的期待他人可能犯罪的心态上。
在判定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这一要件时,需特别关注的几个关键因素如下:
首先,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属于一般公民范围内;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再者,该行为必然会触犯到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最后,此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客观事实部分,即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内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主观不知情也立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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