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要件包含哪些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规,该罪名的构建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针对的是有损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资金运用和收益权力的行为,犯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实际货币资产。
其次,从犯罪行为客观层面分析,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之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出借给第三方,且涉案金额较大,如金额符合本罪定罪标准(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达到此标准,但涉案金额较大,且行为涉及到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情况。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应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在职员工,他们必须排除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士,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仅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实施主体。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只能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坚持这样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指什么
涉及的案犯主体为企业的资金流动环节,以及企业的筹建团队人员。
在新设公司进行正式登记注册之前,由于其在职务领域内存在的便利条件,有职员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来操作和管理即将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户的预设立专用账号上的款项,将这些资金非法挪用于自身,或者将这些资金借贷予第三方权益持有者。
对于此类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且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行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加以裁定。
其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利用自己在岗位职责中的权力优势,对本身属于企业的资金进行非法的转用,使之转入个人私囊或借予他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要件包含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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