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几个月结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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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期间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完成后需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若决定起诉,案件将提交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自受理之日起两月内宣判。
非法拘禁罪几个月结案

一、非法拘禁罪几个月结案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被指控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的侦查期间,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公安机关在此期限内完成了全部侦查工作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之内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便应将此案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

此时,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上诉材料当天起开始计算,自受理之日起两月内对此案进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六个要点如下所述:

第一点,如果该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法定24小时的界限,那么就符合了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第二点,假如行为人反复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话,同样符合了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

第三点,若非法拘禁他人时,还实施了如捆绑、殴打、侮辱人身伤害手段,也是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

第四点,当非法拘禁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甚至精神失常时,无疑是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点,若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只要达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最后一点,司法工作人员对本来无辜的人进行非法拘禁的情况下,依法亦应予以立案处理。

其次,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我将分四个部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该项罪名关注的客体重在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第二方面,客观要件实际上强调的是,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径,方能构成本罪;

第三点,从主体方面来看,无论是国家公务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需有故意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方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拘禁罪几个月结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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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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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了解非法拘禁的知识,所以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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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怎么进行正当防卫 当事人遭到非法拘禁时,查以采用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的,对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 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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