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侦查阶段,待惩罚罪犯通常会由监管部门转移至专门设立的看守所内进行拘禁监视,而此时亲属在一般状况下并无法获准与其见面。
然而,辩护律师却享有多项权利,例如:
1)有机会与被拘捕者会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其传达必要的信息,缓解其可能产生的恐惧情绪;
2)为犯罪嫌犯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3)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等相关申请。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便有权申请查阅相关案卷材料,以便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证据资料,从而能够及时调整辩护策略,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故意伤害案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针对故意伤害事件,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以下相应的处理方式供您参考:
首先,当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发现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时,他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补充侦查措施以便完善证据链条;
其次,假如检察院机关接收到由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之后,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其中涉及到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证据仍存在严重不足之处,他们有权责令公安机关对所缺失的证据进行再次搜集和整理,补充侦查工作完成以后,若仍无法弥补证据链条的瑕疵,则检察院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最后,当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之时,如果法庭认定相关重要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量刑,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被告无罪,并立即将其释放出狱。
以上即是关于故意伤害案中证据不足的处置方法与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伤害案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调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