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所谓恶性竞争,系指相关企业或者个体针对市场中的竞争者实施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竞争策略,其意图在于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实现市场垄断之目的。
在实践中,典型的恶性竞争行为包括不实广告宣传、剽窃侵权、恶意价格战等。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恶性竞争行为已然明令禁止,并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对于某项具体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恶性竞争,则需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量,如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进行与正当商业竞争原则相违反的商业行为,排斥、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一条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甄别是否构成侵权他人著作版权之行为,可依循以下所列侵权著作权的不当行径进行考量:
首先,非经著作人格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公开发表该私人作品;
其次,未经合作创作者同意,擅自将与其共同创作的作品误植为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布;
再者,既未参与创作过程,仅以追求个人名誉为目的,非法在他人作品上擅自署名;
此外,对他人作品恶意篡改、歪曲,亦属违法;
剽窃他人原创作品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而若无著作权人授权,通过展示、拍摄影视剧或利用近似手法制作影视剧、利用计算机软件、音像资料等手段,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使用他人作品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约定外,皆视为侵权;
同时,若使用他人作品,且依法应支付相应酬劳却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属违法;
最后,未经摄影作品及其他以类似手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使用权持有者,以及拥有与上述权利相关权益的人员授权,非法出租其作品或音像制品,同样涉嫌侵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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