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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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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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性竞争是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正当甚至非法手段驱逐竞争者,垄断市场的行为。常见的包括虚假宣传、剽窃和恶意价格战。在法治社会,这些行为被禁止并受法律严惩。但判断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恶性竞争,需综合考虑动机、方式、手段和影响等。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所谓恶性竞争,系指相关企业或者个体针对市场中的竞争者实施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竞争策略,其意图在于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实现市场垄断之目的。

在实践中,典型的恶性竞争行为包括不实广告宣传、剽窃侵权、恶意价格战等。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恶性竞争行为已然明令禁止,并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对于某项具体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恶性竞争,则需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量,如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进行与正当商业竞争原则相违反的商业行为,排斥、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一条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甄别是否构成侵权他人著作版权之行为,可依循以下所列侵权著作权的不当行径进行考量:

首先,非经著作人格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公开发表该私人作品;

其次,未经合作创作者同意,擅自将与其共同创作的作品误植为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布;

再者,既未参与创作过程,仅以追求个人名誉为目的,非法在他人作品上擅自署名;

此外,对他人作品恶意篡改、歪曲,亦属违法;

剽窃他人原创作品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而若无著作权人授权,通过展示、拍摄影视剧或利用近似手法制作影视剧、利用计算机软件、音像资料等手段,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使用他人作品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约定外,皆视为侵权;

同时,若使用他人作品,且依法应支付相应酬劳却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属违法;

最后,未经摄影作品及其他以类似手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使用权持有者,以及拥有与上述权利相关权益的人员授权,非法出租其作品或音像制品,同样涉嫌侵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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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销售的公司中,我公司的竞争对手总是恶意打出低价等不实消息,影响我公司销售,请问反不正当竟争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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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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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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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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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
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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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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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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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 垄断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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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非常使用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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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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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事情,给搞混了,需要咨询一下,关于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动中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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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区别,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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