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辖权产生异议的情况,应向共同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请求其进行管辖权指定。
鉴于一起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连续性、持续性或相互关联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甚或可能跨越多个区域,牵涉到若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因此此类共同管辖权问题在现实操作中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确是难以避免的。
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在确立谁来实施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管辖权争议问题便有可能随之而来。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对行政处罚不服该如何救济
若对行政处罚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诉请求;
然而,除了涉及不动产争议的案件外,凡若其他民事案件,自行政举措实施之日起超过法定五年期限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接纳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如何解决”,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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