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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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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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校园环境中遭受同班同学暴力伤害后的法律补偿准则如下:补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误工收入损失、护理服务支付、以及交通补贴等方面;如果当事人的身体遭受了残疾情况,还需要支付给受害方伤残之特殊赔偿金。对于施暴行为导致受害者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形而言,赔偿的具体标准通常需根据受害方的实际伤势情况来确定。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赔偿

一、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赔偿

学生在校园环境中遭受同班同学暴力伤害后的法律补偿准则如下:

主要的补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误工收入损失、护理服务支付、以及交通补贴等方面;

如果当事人的身体遭受了残疾情况,还需要支付给受害方伤残之特殊赔偿金

对于施暴行为导致受害者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形而言,赔偿的具体标准通常需根据受害方的实际伤势情况来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孩子在学校摔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关于学生在校内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中各方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有权威规定如下:

首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范围内的摔跤等意外伤害,若不能康复痊愈,则学校理所当然地须担起负有侵权责任的重任;

但若经查实学校已完全尽到了对其的教育和管理义务,便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其次便是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在就读于学校的学习及日常生活过程中所受的人身损失,如若学校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监管职责,那么学校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限制行动能力人造成的对他人的身体伤害,其法定监护人就应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就是当学生遭受校外第三方加害时引起的人身损伤,责任当由该第三方独立承担;

若发现学校在此事件发生时有失职之处,学校可适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赔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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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当孩子在校园内发生纠纷或肢体冲突,需要审视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如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通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学校已尽力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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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规则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侵害而言,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教育法律并未就二者做出区分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该损害应按照对权利主张者在损害责任中的份额公正和公平地按照程度减少
二、如果要负责该包括哪些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三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五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七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三、时效和管辖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学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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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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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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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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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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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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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孩子在校园内发生纠纷或肢体冲突,需要审视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如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通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学校已尽力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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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学生在学校摔倒,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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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学是一名高二学生,学校是公立学校,学校要求开学高一高二学校全部住校,请问学校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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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转入重点高中:携带户籍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该学校为重点中学的证明、省级高中证书会考成绩证明到市教育局高中处解决。转入重点高中需要入学考试,如一次考试成绩达不到该校要求,则只能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二、要求转入普通高中:携带杭州市户籍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省级高中证书会考成绩证明到市教育局高中处解决。
三、要求转入职业高中:根据专业联系学校,于学期结束时到就读学校解决转出手续,由转入学校到市教育局高中处申请学籍号。
四、要求转入中等专业学校:根据专业联系学校,于学期结束时到就读学校解决转出手续,由转入学校到市教育局高中处申请学籍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中考结束、需要转入新高一就读的外省学生提供学生中考准考证、成绩单、被当地学校录取的通知书。
2、户口在市区并参加市区中考后到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回市区就读,应根据平等、公正原则,按其当年中考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转入相应学校。
3、外省民办学校学生转入本地就读原则上转入民办学校,由学生家长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负责解决入学手续。
4、转学手续通常在新学期开始前解决。
六、毕业班学生转学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通常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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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架学校是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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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孩子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么?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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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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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话需要交诉讼费,委托律师需要律师费。诉讼费由你先垫付,最后由判决各自承担诉讼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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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在执行器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时候有所疏漏,从而没有对学校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从而导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有学生受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应该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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