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其必须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相关决定并取得其同意之后,才可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选择保证人作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关于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而对于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需在确认保证金已按照规定缴纳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的条件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若该案件涉嫌寻衅滋事罪,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可能会面临轻罪,比如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刑等判决结果,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采取取保候审,从而避免无谓的拘捕给他们带来不便。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预计需要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但是其所涉及的刑事风险并不会因为被取保候审而增加,也就说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逮捕并不合适,这时应当考虑使用取保候审。
再者,若是有明显罪证证实该嫌犯的确犯下了寻衅滋事罪,但由于其身体状况本身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承受长期羁押,比如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或者疾病限制了行动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以给予其适当的照顾和治疗的机会。
此外,对已经被司法机关逮捕并关押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如果还在法定的侦查期、起诉期、第一次审判以及上诉审理的审理期之内结不了案,或者在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觉得取保候审比直接关押更为恰当,那么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当然,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前,司法机关必须确保取保候审实施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否则将不会采用这种方式。
同时,为了保证公正公平,杜绝舞弊现象的出现,取保候审涉及到的所有人员和财产都要接受严格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漏,防止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流程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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