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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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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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产权界定原则: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仅供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居住,按国家和住宅建筑标准建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购房后五年内禁止交易,超出最高购房总价标准需缴纳10%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一、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依据我国金融体系制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所落实的单位产权住宅。

这种类型的住宅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依照严格的国家和住宅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建造,体现出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

此种房产仅限作日常居住使用,且在购买后的五年之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

若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转让价格超出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的情况,则需要额外缴纳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作为补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

购买者只享受有限的产权权益,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之际,他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当购买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时,购买者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从而获取完整的产权。

由此可见,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秉持着担保性质的政策性特点,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购买者的合法遗产,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

然而,倘若购买者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等相应款项,并完成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成功取得了全部产权。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再具备原先的保障性质,而是转变为了购买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购买者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位或者多位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购买者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同住成员,这处经济适用住房则将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购,然后上述收购款项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界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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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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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的税费不是很高,和正常的一样的,但是,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是要交给国家的,不是个人能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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