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案件,主要源于犯罪嫌疑人均可能面临较轻的刑事惩罚或者有很大可能性无法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未掌握充足的事实依据及证据,因此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
实际上,在众多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中,由于涉案情节较为轻微或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往往采取相对宽松的侦查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很难吗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赋予被依法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的人身自由,使其免受监禁与拘押之苦。
然而,要想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准备齐全所需材料。
那么,如何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取保候审是否容易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又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取保候审属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措施,通常由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
在这一过程中,负责审查取保候审申请的主体则包括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两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两个角度来解读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主体,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不会造成足以影响社会稳定性的危险性;
3.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原因不宜逮捕的;
4.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初步侦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罪行须予以逮捕的;
5.已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但检察机关尚未作出批复,需等待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按期完成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侦查的;
7.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等待复议、复核的。
此外,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自杀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实施取保候审。
二、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主体,对于具备以下条件者,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不实施逮捕则不至于危及社会稳定的;
3.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逮捕的;
4.应当逮捕却因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而不宜逮捕的;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审查起诉期内完成审理工作,需待进一步侦查或审查起诉的;
6.持有用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会离境躲避侦查,但无需直接逮捕的。
同样地,对于涉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或者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实施取保候审。
总结来说,无论是从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取保候审的条件都并非易事,申请人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才能顺利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同时,申请人还应充分理解取保候审的含义,遵守相应的规定,确保自身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很少判实刑是什么原因”,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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