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参照公司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判断。
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以书面形式明确录用条件,其中明确提及所有员工均可享有年终奖金,或者该项权益在公司的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合同履行期限如何,在职员工皆有权利获得年终奖金。
若年终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设定了考核期间,并且职位持续到考核周期结束的员工,均有资格领取年终奖金。
若在考评期间内大多数时间仍在职,但由于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员工,则可以同公司就年终奖金事宜进行洽谈;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雇佣方未能与工会达成续约之共识,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发放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就是为每位已在单位工作了1年的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平均工资水平的1倍的现金,以此来表达对他们辛勤付出所应得的尊重和回报。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但凡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改善原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款以期与其建立新劳动关系的提议,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也有义务按上述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有年终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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