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保险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若当事人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那么社会保障凭证便可作为确立雇佣关系的主要依据,除此以外,以下几种凭证亦具备同样的效力:其中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相关财务记录、劳动申请人(即劳动者)所填写的雇主招募凭证、考勤记录以及由雇主颁发给劳动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身份资质的相关证书,当然,如果有其他劳工的佐证声明的话也是有效力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商保与社保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异:
首先,在商业保险中,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被保险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加入保险合约,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性特征,凡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标准的公民或劳动人口均需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其次,从本质上讲,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经营范畴,其经营主体——保险供应商自觉追求经济效益,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管理及自主承担财务责任;
再次,商保的保障范围及其额度与水平可以由投保双方(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厂商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保障条款与程度将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协议进行个别规划。
然而,相对于商保而言,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往往由国家预先设定,普遍覆盖风险程度较小且保障标准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业保险能证明劳动关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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