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行政违法行为乃指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构违反了相关律例性规范,行使其行政权力之后对他人或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尚未产生极为严重后果、且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之规定,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实施拘留或者采用不当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那么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什么属于主刑
1、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主要刑罚方式主要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构成。
它们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裁量时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并且只能在独立情况下实施。
而刑罚体系除了上述提到的主刑之外,还包括了附加刑。
同样地,附加刑亦有可能单独使用。
2、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三条所明示,主刑的具体分类如下:
首先为管制,其次包括拘役,再者包括短期徒刑,接着是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后为最严厉之刑罚——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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