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有效维持期间,双方在实际和法定条件下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均被认定为共有财产之列。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保护与双方对于此类共有财产有着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到的住房公积金,均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期间,双方获得的以下财产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工资薪酬、奖金奖励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利润、投入经营产生的收益以及各种类型的投资回报;
(三)由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及受到亲属赠予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五)其他在法律规定下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针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性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如果夫妻在婚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将归各自所有,而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抚育子女、照看老人、支援对方事业等方面责任重大的一方,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在遵循相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另一方必须向这一方提供合理的补偿金。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另一方应该根据自己名下的住房等个人财产状况,酌情给予必要的援助。
至于援助的具体方案,双方可以先自行商议决定,如果无法达到共识,最后的解决方法还要依靠司法机构的判定。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试图通过隐瞒、转移、售卖、毁坏共同财产,甚至是制造虚假债款企图霸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这些行为的始作俑者,实施这种行为的一方可能会面临减少或者完全失去财产份额的处罚。
而在离婚之后,对方若发现在上述问题上存在欺诈行为,可向法院提出申诉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积金是不是共同财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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