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缺乏充分的证据可能会对仲裁请求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在提出仲裁申请之际,当事人必须呈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其中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就业单位及其常驻地,以及用工企业的详细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职务等。除此之外,提交仲裁的请求以及支撑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相应的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点等内容亦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出。若当事人在撰写仲裁申请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另一方当事人。倘若仲裁机构未能及时处理或拒绝接受申请,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证据保全的提起时间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在正式提交仲裁申请之前便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而且各仲裁机构亦只能在宣布受理该争议以后方能将相关当事人的诉求传递至具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院进行处理。
据此,即便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有着紧迫的需求,请求对特定证据采取保护措施,他们仍需先行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立案程序,唯有经由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申请人方可将其证据保全申请转交给相应的法院来加以审理。
然而,显而易见地,当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那些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因形势迫切而无法等待正常的仲裁程序,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就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转侵害的情形方面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与不足。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仲裁证据不足可以立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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