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知情人包括哪些人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份份额。
2.发行人主导或实际控制的附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由于其与公司所产生的职务关系或特定业务联系,得以接触并获取公司内部机密信息之人士。
3.上市公司的收购方、进行重大资产交易的操作者及其主导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均有可能因职务需要而获取到公司内部机密信息。
4.基于其职责所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获取公司内部机密信息,同时,负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的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能通过其职务行为获取到此类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挂牌上市的公司如欲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须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具体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公司必须构建起一套健全而并且能有效运作的组织架构体系;
其次,该公司须具备长期稳定并且盈利水平突出的发展潜力,同时其财务状况也必须稳健优良;
再次,近三年内该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文件中应未发现有任何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规的事项;
此外,还需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批准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特殊要求并至少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5)股东权益总计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权益不少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6)累积发行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百分之四十;
(7)过去三个年度中,公司每年均能从净利润中拿出足额货币去支付一年期的债券利息;
(8)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需应用于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方向的扶持项目;
(9)债券的年利率不能超出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利率红线;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条件是,公司还应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市公司知情人包括哪些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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