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公安会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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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如涉及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可报警立案。公安机关将依据受害人权益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以法律名义追责。原则上,医院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但如满足犯罪条件,亦可报警立案。
医疗事故公安会立案吗

一、医疗事故公安会立案

在医疗事故情况下,报警立案并不为过,然而,这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之所以决定立案,依据在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观现实状况,从而以法律的名义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追责。原则上来说,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应由医院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但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亦可选择报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会承担哪些责任

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患逝世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以及受到行政处罚;

而对参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而言,不仅会因违规行为承受行政责任,在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及刑法范畴需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工作者若由于严重的职业疏忽导致病人死亡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公安会立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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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立案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如非其职责范围,应移交主管机关并通报情况;如遇紧急情况,需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交。公安机关会全面审查报案材料,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责任,则启动立案程序;否则,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控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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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树立健康医疗安全的意识与责任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大量的医疗活动中,医疗安全伴随其中,稍有不慎即可造成差错,甚至酿成事故。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是我们长期以来不可忽视的永久性问题。我们要时刻把医疗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常抓不懈。  
1.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渐渐成为医院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医疗安全中起着主导地位,医疗人员的综合素质也直接决定了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  
1.1要加强责任心,对病人高度负责就是对生命高度负责的体现  责任心是做为一个医疗人员必备的素质之一,医疗工作是一项神圣的救死扶伤的工作,是和人的生命直接相关的工作,除了优秀的医术,一位医务工作者还应具备认真负责,敢于担当的素质。  
1.2要认真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医学是一门知识不断更新的科目,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让自己的医学知识与时俱进。除了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外,还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意想不到的突况,例如一些并发症或特异质反应。因此,医务工作者必须持终生学习的学习态度,不断汲取新的知识。  
1.3要提高全面的为病人服务的职业道德素质  医务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以美好的心灵、亲切的语言、优质的服务态度、准确而熟练的技术操作为病人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患者和家属往往以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语言来评价一个医院的好坏。医务人员要注重服务态度和语言的修养,诚恳对待每一位患者。要使崇高的行为道德和过硬的业务技相结合,以人为本,处处为病人着想,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这样才能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减少病人的心理压力。  
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2.1加强医院“三基”考试的管理,通过基础的考试手段来促进学习。  医院“三基”考试是督促医务人员学习的有效手段之一,医院可以通过考试的严格程度和范围大小来帮助医务人员克服平时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的缺点。定期进行“三基”考试也可以为医务人员带来一种时刻紧张的学习气氛,使得医务人员更加意识到学习对医学专业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  
2.2增加进修培训的机会,通过各个医院的交流来提高医护人员的操作能力  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除了自身的努力学习外,还受医院本身的医疗水平的限制。医院应该增加医务人员进修培训的机会,到更先进的医院学习,把先进的医学知识带到自己医院,来提高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自身的操作能力。同时,各个医院间应当定期进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3鼓励科研创新,鼓励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撰写论文  鼓励医务人员在学术和科研领域勇于进取。加强学术交流,可以促进学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营造医院良好的学术氛围。医务工作者从临床工作中提出科研需求,继而在实验室中寻求答案,并将结果应用于临床的转化医学思维和实践的做法,可以积累有价值的科研思路,创新性的应用于自己的科研实践;同时,增强了医务人员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不气馁,踏踏实实的分析问题,兢兢业业的攻克难关的能力。  
3.加强药品的管理  
3.1加强药品的采购管理  搞好采购工作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购进药品时要以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绳。必须从正规渠道组织货源,保证药品购迸有章可循。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质保协议;营销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2把好药品的入库验收关  在保证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增强法制观念,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入库验收时,应逐一检查、逐项登记,包括购人时间、品名、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并且做到开箱验货,严格验收,进口药品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书,有效防止假劣药品流入。  
3.3加强药品的养护、储存及有效期的管理  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受内在因素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发生质量变化,所以药品的养护是药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要严格掌握“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以防药品过期失效,建立效期药品专人负责。要密切注意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如对需要避光保存的药品必须放在阴凉干燥、光线不会直接照射到的地方。  
4.提升仪器设备先进水平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医疗设备已成为各级医院的重要物质基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先进的医疗设备,同时先进的医疗设备也是医院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4.1掌握医疗器械及设备的发展情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器械及设备也不断的更新,医院要关注医疗仪器和设备的发展情况和发展方向,要及时了解最新的医疗器械对疾病的作用和用途。  
4.2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购进先进医疗设备  要根据医院的实际医疗水平和医疗情况购买先进医疗设备,在决定购买前要慎重,医疗器械是特殊的商品,属于国家强制管理。在购买前,要尽可能多进行一些调查研究。应事先了解医疗器械相关的信息如:仪器的性能、质量、价格、规格等。  总之,要想提高医疗安全,减少医患纠纷,就要从各个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着手,从细节入手,只有时时刻刻提高警惕,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行驶医务人员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天职。
医院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立案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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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立案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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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为了得到保险金,采取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方法,从而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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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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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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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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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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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诈骗案的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为了得到保险金,采取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方法,从而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立案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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