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不在了内欠外欠的帐怎么办
在配偶离世之后,其生前所负之债若属双方共筑家庭时所产生的夫妻共有债务,则应由共同所有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倘若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剩余的部分将需要由女性一方负责承担共同的连带偿还义务。
而假如这些债务是属于个人性质的,那么就需要由继承人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然而,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不在世了公公和兄弟姊妹有权插手夫妻共同财产么
若在夫君离世前未能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其名下的遗产则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进行分配,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他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权益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已故夫君的亲生父亲,即为其法定继承人中的首位,因此他确实有权利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行使干预权。
然而,其兄弟姐妹们并无资格涉足该夫妇的共同财产处置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丈夫不在了内欠外欠的帐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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