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查封财产是否足额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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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实施案件审查的核心在于确认是否超标的查封。首要任务是明确执行标的金额。进入执行异议阶段,若双方对执行标的额有异议,执行法院需深入调查研究,以确定执行标的额。之后,分析查封财产是否超出该金额。
如何认定查封财产是否足额

一、如何认定查封财产是否足额

在对执行实施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核心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现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首先确认与案件相关的执行标的金额究竟是多少。

当案件进入到执行异议阶段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执行标的额持有不同意见,那么执行法院便有责任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最终确定执行标的额。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分析被查封的财产是否超出了执行标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虚假转让

1.在进行债务剥离之前,债务人已经全额完成了偿还责任,然而由于债权人疏忽大意导致转让不当。

2.在债务剥离之前,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得资金。

3.转让的应是真实的债权,然而合同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4.债权人曾试图采用新的贷款方式来完成对原有贷款的偿还,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

5.在法律层面,此类情况无法实现转让。

6.在转让完成之后,银行再次接收了债务人提供的清偿款项,从而引发相关争议或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查封财产是否足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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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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