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
无论是涉及两辆汽车之间碰撞摩擦的交通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有关方面在知晓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却没有立即选择向警方报告,或者在无任何协商或处理的过程中,直接启动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交通逃逸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汽车与电动车相撞责任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并无过失,应当由所涉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经相关证据证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确实存在过失,则应依据其过失情节的严重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当机动车一方并未出现任何过错时,应当承担不超过总损失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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