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交钱和不交钱的区别
对于已缴纳费用者,法律称之为“交财保”;反之,未缴纳费用者则为“人保”。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所谓“人保”,即是由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这个保证人理应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遵从相关规定方面尽职尽责,并且一旦发现在被取保候审人中有任何违规行径,务必实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2、至于“财保”,则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向决定机关呈缴根据其决定的保证金设立额度的款项。若被取保候审人始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直至取保候审阶段结束,即可全额退回保证金。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人擅自违反规定,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此外,国家制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应予刑事诉讼被告取保候审的相关决策规定,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交钱的条件是啥
关于被取保候审期间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额度的问题,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实施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时,其起始额度应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整。
同时,在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涉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及性质、所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后,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交钱和不交钱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