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据有关法规中所述,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核心客体主要在于公务行为的清廉性以及公款所有者对其享有的部分权利,实际上构成了双重客体。换言之,挪用公款的行径侵害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益。
然而,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通常事先并无非法占据国有财产的意图,这一点相较于贪污罪具有本质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挪用资金罪侵犯什么权
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2、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拥有的资金及其货币形态的财富,比如,人民币、外币、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等所有具有价值属性的证券和资产。只有当行为人做出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名。挪用行为的含义就是将资金用以其他用途,使用完之后立即归还给原单位。在挪用过程中,行为人并不存在非法地占有单位资金的意图,也就是说,挪用的本质特征在于获取资金的使用权。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挪用不等同于借用;
其次,这种挪用行为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职位职权的便利条件;
最后,挪用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获得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仅仅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所谓的营利活动,是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活动。例如,可以将挪用的资金用作资本,进行商业贸易、生产制造、投资入股、分红收益、存款储蓄或借贷他人以获取个人利益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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