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怎么估价
很抱歉地说,政府并未就股权转让估值设定明确的法规制度,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首先是"收益现值法",这个方法需要考虑到被评估资产的预期盈利能力与适当的折现率,以此来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再由此对其进行重估定价。
接着是"重置成本法",此方法需要将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的状态下所需要的重置成本,扣除按照重置成本计算得出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然后综合考虑资产功能的变化以及成新率等因素,从而评定重估价值;
或者也可以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结合资产功能的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进而评定重估价值。
再来是"现行市价法",这种方法需要参考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以评定重估价值。
最后是"清算价格法",这是一种在企业清算时,根据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来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能撤销吗
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可撤销性的一种法律文书,然而,若欲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首先,协议乃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而订立;
其次,协议的签订源于某一方或第三方采取的强制、欺骗等手段的影响;
再者,签署协议之际,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困境,缺少明智判断力等特殊情形,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怎么估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