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买卖需要配偶签字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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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婚前财产交易是否需要配偶签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房产为婚后双方共同所有,则任何一方的处置都需配偶同意,通常需配偶签字。 然而,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已拥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就无需配偶的签字。因此,在涉及婚前财产交易时,务必明确财产归属,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婚前房产买卖需要配偶签字吗

一、婚前房产买卖需要配偶签字吗

关于婚前财产交易所需配偶签名之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房产属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处置此等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便须得配偶签署同意书;

反之,若该房产为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则无需配偶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产离婚后子女是否有份

婚姻破裂之际,无论子女已达结婚年龄还是仍处在成长之中,他们均不可对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分配及分割。

这个道理在于,父母双方的财产原本就属于二人共同享有,不仅和其他人并无直接关联,固有的产权清晰可见,其所有权之归属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范围。

当父母决定割舍婚姻时,理所当然的是应该由二人自行对此事进行磋商或者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非让子女牵扯其中,甚至无法理解当中背后的复杂情况。

同样的,即使子女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家长们也不得随意对他们名下的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剥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买卖需要配偶签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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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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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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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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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通过上述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了。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是很多夫妻都会产生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大家能够明确房产具体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中对于房产归属的定义来执行,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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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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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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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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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婚后卖房,需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属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要完成过户,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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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属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要完成过户,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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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通过上述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了。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是很多夫妻都会产生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大家能够明确房产具体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中对于房产归属的定义来执行,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
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卖掉需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属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要完成过户,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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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卖房需要配偶签字么?
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妻子签字了。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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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额买的房子卖了需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全额买的房子卖了需要配偶签字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属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要完成过户,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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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卖掉需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属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要完成过户,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卖掉需要配偶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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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应当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赠与书
其次,双方需携带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缴纳契税第三,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虽然目前《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但办理公证可能降低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还是鼓励办理公证。
第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所以婚前财产过户是要夫妻双方达成房产赠与书面合同的,为降低纠纷风险还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而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仅仅是需要配偶签字那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要卖掉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才能作出不同的答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你说的结婚前个人的房子,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约定是共同所有的,即无论是否卖掉,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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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前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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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母子贷款买房,平时还款由母亲的卡还款,卖房时贷款没有还清 ,婚后卖房必须要儿子的配偶签字吗?好像跟儿子的配偶没有关系吧??
[律师回复] 可以,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要带上法医开具的死亡证明。同时房地局会有一个免责条款,大致的意思是: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一方去世了,但他的那一部分财产除了配偶外,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那么法律将保护他们对你的属于他们继承范围之内那部分财产的所要权。但这不影响卖房,哪个条款的意思就是当你拿到钱后如果那一方有继承权的人要打官司所要财产,那么你就必须退还他们应得的。这些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子女。扩展资料
一、财产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二、处理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4、公平原则
5、竞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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