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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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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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校学生患病,学校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病症发病,学校不担责;但如因他人伤害诱发疾病,且学校未尽监管职责,则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的管理义务应依具体情况判断。
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

一、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

在校期间,学生突然患病并非总是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若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身患某些特定病症,并且在校期间突然发病,那么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是由于遭受他人严重伤害进而诱发了疾病,此时若学校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监管职责,便可能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诉讼案件中,若责任主要归咎于教育机构,则该校应作为独立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若由于学校疏忽管理或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碰巧有学生为加害者,这时候,伤害的发生要归结于加害学生和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共同构成赔偿责仼主体。

在此情况下,学校并非过错方,但伤害的确是由加害学生全权负责引起的,因此,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应成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假设学校和学生双方都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根据公正诚信原则,学校和涉及事故的学生法定代理人可担任共同补偿责任主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都被视为学校的行为结果,至于因教师施加虐待等导致的赔偿纠纷,应当由学校负起民事责任,其将作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仅当教师出于教学活动之外的缘由实施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能成为补偿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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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自己开一家职业学院,想问下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都有什么,你们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完善集团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集团合同风险,有效控制并维护整个集团的合法权益,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的经济活动(劳动合同除外)。   集团及所属公司之间签订、履行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维护集团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由集团及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第五条 集团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集团的对外合同以及集团董事局、总经理要求审核的其他合同。   
(二)负责制定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的修改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三)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制定、修改集团统一合同范本;   
(五)负责审查、修改、备案下属公司的合同范本;   
(六)负责监督、跟踪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审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八)负责对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存档、备案工作;   
(九)负责集团合同的诉讼、仲裁工作;   
(十)指导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
一)其他由集团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   
(三)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四)协助或者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   
(六)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和抵(质)押物登记;   
(七)负责合同的登记和保管,对应由法律事务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档工作,对其他已审核的合同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八)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十)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各公司如果确有困难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以外聘律师完成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及各公司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部门合同;   
(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   
(三)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的登记、鉴证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跟踪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协调合同纠纷;   
(七)负责保管、存档合同;   
(八)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我们的学校最近在查管制刀具这方面特别的严格,调查了几天现在正在安排写自查报告,所以想咨询一下学校管制刀具自查报告的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加强“杜绝校园暴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我校校园管制刀具排查计划如下:
(一)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要在全校组织开展集中检查,要确保班级全面检查和收缴。同时各班主任要做好日常检查与发现工作。尤其是班主任老师,在工作中要做到高度重视,细致入微,一个环节、一个部位、一个学生都不能疏忽大意。要把“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并切实将管制刀具收缴工作做到日常化。 各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上课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现学生藏有管制刀具的行为要立即收缴同时告诉班主任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严格了出入校管理制度。当日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实行来客登记制,对不明身份的人进入校园要严格盘查,尤其是社会闲杂人员,精神病患者或借招生推销等为借口的人员,要提高警惕,不得擅自准许进入学校。同时发现带有管制刀具的可疑学生于第一时间报学校领导并强行扣留,同时报告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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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的督查,一旦发现学生打架或持有管制刀具,必须及时处理,有效防止校园伤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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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学生打架 学校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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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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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学生校内跳楼学校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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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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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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