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成文构成要素是什么
对于抢劫罪之具体构成要素可简要归纳如下:
首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主观上,行为人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他人人身权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且其动机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再者,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夺取财物,或者迫使他们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
针对抢劫罪所涉及的现场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害者在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或以威胁的方式夺取受害者的财物。
作为典型的行为犯,刑法对于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未作出数额和情节方面的限定条件。
换言之,若是行为人格外地在现场采取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擅自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则无论其是否成功获取相应的财物,亦或是仅仅抢得少量金额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均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法规,此类案件应予以立案侦查,从而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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