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会过期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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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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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起诉书的提交只要在诉讼有效期内即可,民事权利主张则有三年诉讼时效,但特殊案件不受此限。提起诉讼须递交书面起诉状及相应份数副本,困难时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传达。
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会过期吗

一、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会过期吗

在法律规定中,起诉书的提交并无期限之说,只要在法定的诉讼有效期内即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递交诉状。而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其所对应的期限被称之为诉讼时效,这一时限通常设定为三年。

然而,在部分特殊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制约将不复存在。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向对方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

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会过期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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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上诉状会过期吗
1、公民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 2、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有: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的; (2)未年检的车出险的; (3)故意撞车的; (4)未取得驾驶证的; (5)车未上牌照的; (6)报案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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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我现在想要一份继承纠纷起诉书,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我想要求一份继承纠纷起诉状多名原告。
[律师回复]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上诉就是继承纠纷起诉状多名原告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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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状怎么写
开发商违约时,可责令其补救以确保项目按时推进。消费者可选择仲裁或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若约定了违约金,开发商支付后仍须完成剩余债务。若开发商拒不执行,消费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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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找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刑事上诉状范文拿来参考一下,我最近需要写一份这方面的上诉状,所以我想请教您。谢谢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3日(2009)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上 诉 请 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经查,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8月初开工建设。原告在被告开工后,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与事实不符。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15日派员进入原告指定的施工现场开工建设。被告开工后,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1548800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
  
2、一审判决“又查,被告至今尚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制作消烟除尘车的相关设备及零配件运抵施工现场且已基本制作完毕。
  
3、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但在被告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对被告是否已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进行确认,原告在此情况下拒付被告第二笔工程款,属于在合同履行中合理的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是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误读和曲解。
  除首笔款即工程款785万总价的20%合计160万元整明确是在工程开工后支付和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保证甲方正常运行后支付10%及10%保质金这三笔款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条件外,消烟除尘车、地面除尘站、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的制作安装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因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故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先制作完成哪一项,后制作完成哪一项,相应的付款时间也没有先后顺序,只要被告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原告就应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完全是对原、被告上述约定的断章取义,是一种误读和曲解。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首笔工程款160万后,一边组织、安排技术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一边积极采购相关零配件并同时进行了消烟除尘车和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后地面管道除尘系统和消烟除尘车等非标设备相继制作完成总工程量的50%,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9月9日、10月12日多次通过发《催款函》、电话沟通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工程款完全是在依约履行合同。而原告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被告多次催促下才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从原告这笔款的支付行为来看又恰恰证明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否则原告也不会继续向被告付款,只不过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致双方矛盾的产生。从这里也可以明显地看出,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
  
4、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称原告还有不为其施工提供住房等违约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同样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4即施工光盘的相关内容,已足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另按证据规则,原告有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住房等施工条件本应由原告举证证明,特别是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有未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否认的话更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住房。遗憾的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既不要求原告就此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又无视它的存在,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实属有故意偏袒原告之嫌。
  综上,一审判决对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却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明显违反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诸多事实没有查清,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开工、设计图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地面管道除尘系统、消烟除尘车的制作安装工作,而原告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致被告停工待料,且原告还有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等施工条件的违约行为,故违反合同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一审判决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发生明显的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上述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500元。对照前述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该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5、证据6和证据8,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后,积极采购施工所需的各种设备和零配件,甚至在原告未依约付款的情况下为保证工程得以顺利进行而自垫部分款项,同时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上门商洽等方式多次催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履行合同,然原告始终置之不理,甚至非法扣留被告使用的车辆。因无资金购置零配件致停工待料,被告不得已暂将部分施工人员调往他处,但与此工程相关的设备和已购零配件都留在原告施工现场,且被告明确表示只要原告资金到位被告可立即恢复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发函给原告表示中止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一切都表明被告一直在为履行合同在做努力。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停止工程建设,并撤走全部施工技术人员,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内未恢复施工,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毫无事实依据。一审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被告却提供了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虽然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但原告却置之不理,恰恰是原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但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无视上述事实,颠倒黑白,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实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另,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为合同的履行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时值金融危机,举国上下正共度维艰的特殊时期,在本案远未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对原、被告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就这一点而言,一审判决也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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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在哪告状
业主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有投诉和诉讼权利。根据司法解释,如开发商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解决,或买方未按期付款且经催促,双方均可申请解除购房协议。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解除权期限在催告后延至三个月,未催告则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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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上诉,但是他们家里出了点问题,请问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凤喜豪庭3室。系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南京路18号。系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3)某县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
一、原审在论理部分虽认定:“在明知被告王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强行给被告王某敬酒,引起纠纷导致其受伤。”原审在此含糊其词,概念不清,隐瞒了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实则,当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能再喝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劝酒,并将手提的白酒瓶硬塞在上诉人手里,并要求上诉人一口喝干,被逼无奈,上诉人抡起酒瓶砸向自己头部,酒瓶碎裂,不知怎么飞溅的碎片击伤了原告右额部。因此,事发原因纯属被上诉人恶意强行劝酒引起,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本末倒置,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偏袒被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
二、原审在论理部分称:“在复查中门诊药费142.50元,应予以认定”。实则庭审查证属实的是2012年8月29日同一天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五张结算收据。
①不是原治疗医院;
②没有诊断证明;
③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应不予赔偿。
三、原审错判的核心部分是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计算和认定,原审在事实部分称:“原告受伤住院及医嘱休息两个星期,致原告误工费共计21279.16元,其中2012年6月份工资2836.08元,月奖金818元……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实则,被上诉人实际误工天数为52天,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5月平均工资为2432元,日工资为81元,原告误工费应为52天×81元=4212元。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是:
①2012年6月、7月,被上诉人尚在住院及休息阶段,怎么能有工资及奖金证明呢?
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奖金证明,因其属证人证言范畴,没有经办人签字及附经办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③没有工资、奖金财务部门发放的原始凭证;
④月奖、季奖、年终奖是将要可能发生的,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列;
⑤奖金已含在工资之内,单列奖金属于重复计算;
⑥被上诉人为一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五十天左右竟然能固定收入2万余元,这在宝鸡地区是绝无仅有的,况且已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四倍以上,只有作假才能编造出来,原审竟轻信认定。
四、被上诉人住院病历记载为二级护理,二级护理根本不需要 设置陪护,医嘱也没有批准专事护理人员,上诉人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并支付护理费1700元,原审仅认定700元,认定被上诉人妻子护理费1000元,没有合法的护理及工资损失证明,护理费应不予认定。
五、对于认定的被上诉人配眼镜费用2268元,被上诉人案发前就属近视,一直配戴眼镜,近视是因屈光不正引起,并非外伤所致,且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故不应赔偿。
六、上诉人已支付交通费905元,原审认定645元,与事实不符。
七、原审在判决主文第一条计算错误。就按原审所确认的数字: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为27062.66元,上诉人已支付两次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为27669.80元+654元+700元=29014.8元,共计56077.46元,按70%计赔,应赔39254.22元,减去(29014.8元+3224.60元)=7014.822元。绝非原判所认定的9272.04元。
综上,具状上诉贵院,请判决。


上诉人:王某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现在因为房屋买卖发生了纠纷,我去年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开发商到期都不交房,也不赔偿,想要问一下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 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男,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住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 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住所地:某某火 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 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 ) 某某民 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或直接予以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 高 民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而某 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 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 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 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 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 ,众所周知 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 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 题, 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 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 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 可是, 该判决却断章取 义, 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 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 1987196.54元予以认定, 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 该事实在 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购房款是现金 还是欠款, 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 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 但 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 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 不欠其 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 可事实是, 结算并未办理完毕, 且房屋买 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 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 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 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 并且, 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 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 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倍赔偿损 失,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即便合同 无效, 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 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 失的客观存在, 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 本案 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 该判决也未认 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 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 1987197.54元,并支持 赔偿自 2007年 11月 16日起至 2009年 9月 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 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 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 且对 2009年 9月 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 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 显而易见, 该判决显
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 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 涉及房屋的抵押, 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显不属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同时, 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那么, 法 院应当主持调解, 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 程, 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对此, 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 院对本案的判决, 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 那么显见法院有 强行判决之嫌。 故上诉人认为, 对本案的审判, 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 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 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 程 序违法的严重问题。 为此, 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依法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上诉就是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上诉状范文,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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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房屋纠纷原告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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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开公司的,因为私人问题与员工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员工起诉,现在面临被传唤,请问谁那有原告劳务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参考下。
[律师回复] 关于此问题,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 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写明下列事项:
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以上便是原告劳务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请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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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房屋纠纷原告答辩状如何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房屋纠纷原告答辩状如何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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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外地工作的时候和别人打架被起诉了,打架健康权纠纷原告上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尧龙山镇某某村某某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住桐梓县尧龙山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本案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
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与邵波吃饭喝酒的过程中因盖章一事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发生争执并引来上诉人胡某某”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并不是因为双方在发生争执后引来的,而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吃饭的地方就是上诉人开设的餐馆,系上诉人的家。当天,上诉人在自己的家中,因被上诉人借酒发疯,并打砸上诉人的物品,上诉人才去劝阻,从而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因为发生纠纷才引来的与事实不符。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打架并致被上诉人受伤”事实错误不清。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殴打被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砸坏了上诉人的财物,并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的住宅权均受法律保护,作为被上诉人不但不尊重法律,不理性对待正确盖章一事,反而节外生枝,对上诉人的物品进行损坏,并在家中大吼大闹,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以致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在这一构成中,上诉人并没有先出手殴打被上诉人。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证据采信”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涉案证据,被上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否定,并明确对公安机关的笔录不予采信,这就导致了整个案件缺乏损害事实的证据。要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但是,原审法院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了上诉人存在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就该认定而言,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还十分草率,是为什么原因打架,谁先动手?谁是原因引发?谁的过错承担最大?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明,以致案件事实不清。
4、原审法院对“过错划分”上严重错误。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而是被上诉人的直接原因导致,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当的行为和方式,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来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本案中行为方式以及维权方式欠妥,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指出的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第4页第15行“本院认为部分,已经明确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均存在过错”。该判决是生效判决,但一审法院却不尊重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对“误工费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是农民,是属于“农林牧副行业”,不属于“企业职工及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只能够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农林牧副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贵州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够按照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原审法院按照桐梓的标准50元每天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并为住院治疗,只是留观处理,不能够计算误工及住院生活补助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只能够是在住院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支持。
2、原审判决对责任的分担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生效行政判决的认定,以及双方在实际过错程度,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只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90%的比例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
3、原审判决对医疗费的采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扩大的损失,当事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只是“软组织损伤”,并没有其他损伤,该损伤自然休闲3-5天,也能够自行恢复。而且,在当地还有镇卫生院可以治疗和处理,但是,被上诉人却擅自扩大损失,要求救护车救护,发生了救护费用1000多元,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作其他不必要的检查体检,以及扩大治疗,产生了费用1000余元,合计2165.78元,该费用因属于擅自扩大的损失,故,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4、原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分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进行确定,部分支持的,承担部分费用。但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的基础上,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150元,明显不当。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过错划分不当,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某某
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人属于原告,因为一些雇佣纠纷的民事诉讼将雇主告上了法庭,经过了一审判决,本人非常不满意一审的结果,所以想进行上诉,但不知道如何撰写上诉状,希望各位网友帮帮忙,我想了解一些雇佣纠纷原告方上诉状范本,谢谢大家的热心帮助。
[律师回复] 雇佣纠纷原告方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201年7月22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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