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实施对象主要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造成贬损,且情节较为严重;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这种虚假信息足以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确有伪造某类事实的行为存在;
其次,必须有广泛传播此类伪造事实的行为;
第三点,诽谤行为必须直接指向某个具体的对象;
最后,只有当此类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的诽谤行为对被害者造成了严重程度的侵害时,才能够视为构成此罪。
言归正传,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主体条件,即本罪可由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主观心态,应当明确指出,行为人自身清楚知晓其正在散布的信息是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虚假内容,同时也清楚地知道行为本身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最终的结果就是看到这一结果的出现;
第三,犯罪客体,乃是指对于他人(个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罪行是通过行为人实施捏造和传播某种虚构的事实,从而极大地贬低他人的人格形象和名誉,只要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能够完成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