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免除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有四种类型的免责情况普遍存在。
首先是“非诉性协议”以及“口头约定”两种免责方式,这意味着当受害者或是有关的当事人并未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就能够实质上摆脱自己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受害人和施害者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共识,也可实现免责。
其次,“履行不能”也是一种常见的免责情形,具体来说就是在财产责任方面,当责任人确实无法承担或无力完全承担相关责任时,相关的国家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应尽的责任。
第三种免责方式为“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将自动免除。
最后,“自首”和“立功”同样属于免责范畴,对于那些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人员,可以考虑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在探讨民事责任的豁免条件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第三方过错的情况被认定为免责事由之一,这是指当损害的产生唯独源自于被告与原告以外的第三方过错才能成立的情况。
其次,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包括在免责范围内,这是指那些无法预见到、预防或克服的重大客观因素引发的损失状况。
再次,正当防卫作为一个特例被列入了免责规定当中,这是指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利针对正在进行这些侵权行为的人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报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将被认定为合理的免责事项。
此外,紧急避险由于其特殊性,同样被认为是一种可免除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指当个人或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重要权益面临即将发生的严重威胁时,如果采取避险行动可以避免这种威胁,那么这种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就应当被视作合理的免责要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愿发起紧急救助行动并因此导致了受援者的伤害,救助者并不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责任免除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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