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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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在犯罪学中属行为犯,需满足:一、勒索财物意图;二、绑架行为实施。无论是否勒索到财物,绑架成功即视为既遂。行为犯以危害行为完成为标准,完成即犯罪客观要件完备,进入既遂形态。
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一、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在犯罪学领域中,绑架罪通常被视为行为犯的一种类型。此罪行的构成要件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须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

其次,他们必须成功地实行了绑架的举动。换句话说,只要绑架罪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实现,那么无论是否勒索到财物,都可以认为该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行为犯这个概念,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圆满完结作为判断犯罪客观要件是否齐全的唯一标准的犯罪类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的客观方面便已完备,犯罪也随之进入既遂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

绑架罪属于目的犯之范畴,正是因为其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因素,才构成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此罪行需以勒索财务为唯一的目的性要素,否则将无法构成绑架罪。关于行为犯这一类别,其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取决于行为的实行或完成情况,即便犯罪结果并未实际发生,只要行为人实际采取了刑法分则所明确规定的相关行为,那么无论其行为最终是否导致犯罪结果的出现,都可以被视为犯罪既遂。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便可构成绑架罪,而无需考虑是否成功获取到财物。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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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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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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