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机关赔偿是如何进行的
(一)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附带提请赔偿诉求按照相关法律法则,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复议申请之际,有权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
这样,复议机关便能在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深入审查的基础上,一旦确定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便会立即着手对申请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裁决。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过程及其裁定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在确认特定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的情况下,复议机构才会进一步对赔偿请求展开审查。
若判定特定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则无需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做出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此外,在赔偿处理环节,行政复议机构亦可采用调解手段,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化解赔偿争议;
或者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若申请人对复议机构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当然,若对复议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均表示不满,申请人同样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赔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是什么
在现实中,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存在着以下三种典型的情况:
假如复议决定中所认定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应内容二者之间存在一项差异,那么我们便可以公正地说,复议机关已经实施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变更。
2.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的规范依据,进而可能对案情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假设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下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所不同,甚至连援引的具体条款都发生了变化,由此造成了对案件性质的重新分析,那么我们据此判断,复议机关已经介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正。
3.在此基础上,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价差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话,我们无法逃避地认为,复议机关已经事实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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